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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菲律宾榴莲进口清关资料和时间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前言:目前我国仅允许从泰国、越南、菲律宾进口鲜食榴莲。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出口所在国农业主管部门(泰国为泰国
进口菲律宾榴莲进口清关资料和时间

目前我国仅允许从泰国、越南、菲律宾进口鲜食榴莲。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出口所在国农业主管部门(泰国为泰国农业部,越南为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菲律宾为菲律宾农业部)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出口国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鲜食榴莲的准入名单和境外企业注册名单都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站地址如下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总署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查看。


检疫审批



在签订鲜食榴莲进口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申请



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总署的“互联网+海关”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办理“检疫许可证”,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审核



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签发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重新申请办理的情况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我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包装工序



菲律宾、越南输华鲜食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qiqiang吹扫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



包装印刷



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泰国榴莲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菲律宾、越南输华鲜食榴莲在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装箱检查



菲律宾、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时,装有出口中国鲜食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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